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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性,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男性,汉族,1965年07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168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朱养龙代理审判员  张 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