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性,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男性,汉族,1965年07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168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朱养龙代理审判员 张 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