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22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鲍幸公民身份号码、鲍幸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幸公民身份号码,鲍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802执2201号之二庆元县拘留所:被拘留人:鲍幸公民身份号码:×××1579被拘留人鲍幸因拒不申报,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以(2017)浙0802执2201号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或复议)期间,被拘留人鲍幸已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鲍幸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