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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万松林与胡国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松林,胡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万松林,男,汉族,1958年11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胡国雄,男,汉族,1969月6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国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胡国雄向申请执行人万松林支付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国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