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良誉投资有限公司与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良誉投资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368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良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王古杨。被执行人:刘伟,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广州良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良誉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伟清还借款本金1000元及支付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发动机号为XXX的奥迪汽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粤X的奥迪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了粤X奥迪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但未实际控制该车,无法进行处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36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林湛河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