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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自强与李国军、张小红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自强,李国军,张小红,马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219号原告:吴自强,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李国军,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原住库尔勒市。被告:张小红,女,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库尔市。被告:马春,男,回族,1980年7月7日出生,原住和硕县。本院受理原告吴自强诉被告李国军、张小红、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自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兰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