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1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贾璐与袁根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璐,袁根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璐,女性,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袁根栓,男性,汉族,1964年08月08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贾璐与被执行人袁根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822民初194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经查,本院(2017)陕0822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袁根栓工资、津贴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袁根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内。划拨被执行人袁根栓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内。冻结被执行人袁根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袁根栓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