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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蒲学英、邱桂芳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学英,邱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蒲学英,女,193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邱桂芳,女,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402民初32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蒲学英申请执行邱桂芳赡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向蒲学英给付9月份生活费300元、房租租金和租房用品1240元、8月和9月产生的水电气费等287元、医疗费1899元。2017年10月19日,蒲学英收到邱桂芳付现金3726元,并称本次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此外,被执行人交纳了本案执行费现金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民初321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邱桂芳向蒲学英给付9月份生活费300元、房租租金和租房用品1240元、8月和9月产生的水电气费等287元、医疗费1899元之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雨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