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竹山县虹声绿松石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竹山县虹声绿松石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416号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东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06840079h。法定代表人:谭孝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东,湖北省竹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竹山县虹声绿松石行,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杜家沟工业园。工商注册号码:42032360010298。经营者:杨习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竹山县虹声绿松石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62元,减半收取3231元,由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