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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玉贤、杨连福等与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刘颖阁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贤,杨连福,唐晓红,徐鸿鹰,张兴旺,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刘颖阁,王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甘1002执206号、207号(2017)甘1002执137号、148号、23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贤。申请执行人杨连福。申请执行人唐晓红。申请执行人徐鸿鹰。申请执行人张兴旺。被执行人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刘颖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颖阁,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王巧荣,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贤、杨连福、徐鸿鹰、唐晓红、张兴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刘颖阁、王巧荣民间借贷纠纷五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3289号、(2016)甘1002民初3771号、(2015)庆西民初字第3810号、(2015)庆西民初字第3882号、(2016)甘1002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刘颖阁共同归还原告李玉贤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57600元。案件受理费5164元,由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刘颖阁负担。2、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刘颖阁共同归还原告杨连福借款2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707元,由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刘颖阁负担。3、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刘颖阁共同清偿原告徐鸿鹰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20元,由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刘颖阁负担。4、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刘颖阁、王巧荣共同归还原告唐晓红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51000元;案件受理费8065元,由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刘颖阁、王巧荣负担。5、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张兴旺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北地红大厦在兰州银行抵押贷款、被执行人刘颖阁所住房屋在彭原泰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抵押贷款、王巧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刘颖阁正在寻求合作伙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206号、207号、(2017)甘1002执137号、148号、2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金波审判员王丽峰审判员惠志坚{文书日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