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继兵与郝小斌、贾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兵,郝小斌,贾轲,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01-8号申请执行人高继兵,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1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被执行人郝小斌(郝晓斌),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11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系榆阳区工商局职工。被执行人贾轲(又名贾珂),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5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49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继兵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贾轲(贾珂)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标致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