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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文明与赤水市凤竹残疾人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明,赤水市凤竹残疾人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明,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赤水市凤竹残疾人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复兴镇太和村安子沟组。法定代表人杨奇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文明申请赤水市凤竹残疾人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赤水市凤竹残疾人香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符合企业法人破产原因。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赤水市凤竹残疾人香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2017)黔038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赤水市凤竹残疾人香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8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