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俞峰清、俞好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峰清,俞好清,俞礽强,俞厚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281号申请执行人俞峰清,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俞好清,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俞礽强,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俞厚贵,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俞峰清与被执行人俞好清、俞礽强、俞厚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5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俞好清、俞礽强、俞厚贵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俞峰清租赁押金5万元。因被执行人俞好清、俞礽强、俞厚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俞峰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俞好清、俞礽强、俞厚贵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俞峰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俞好清、俞礽强、俞厚贵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俞好清、俞礽强、俞厚贵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俞好清、俞礽强、俞厚贵名下有房产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俞好清、俞礽强、俞厚贵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俞峰清同意将该案执行标的人民币五万元,按被执行人份额三人进行平摊,即每个人承担本金16667元,该案迟延履行金5836元,每个人承担1945元、诉讼费1136元、执行费737,由被执行人俞好清、俞厚贵承担,即每个承担937元。若被执行人按份额各自还清本金及迟延利息,双方的民事权利就此了结,申请人俞峰清不得任何理由继续追究其民事责任。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缴纳该案执行款、诉讼费、执行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5371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武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