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武康正鑫藤椅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武康正鑫藤椅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洛舍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鸿敏。委托代理人:陈怀远,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德清武康正鑫藤椅加工厂,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上柏村笋头组。法定代表人沈守雄。申请执行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武康正鑫藤椅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3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36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德清武康正鑫藤椅加工厂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德清武康正鑫藤椅加工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款支付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60675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