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920苏州水稻田餐饮有限公司与苏州芙兰花艺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水稻田餐饮有限公司,苏州芙兰花艺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92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水稻田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维。被执行人:苏州芙兰花艺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平。申请执行人苏州水稻田餐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芙兰花艺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40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芙兰花艺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芙兰花艺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