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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某某广场5楼。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总裁。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