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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175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张乐微、陈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张乐微,陈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175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0439673-6。法定代表人冯卫兵。被执行人张乐微,女,1982年2月4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铸林,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住乐清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0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乐微、陈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10时至2017年9月26日10时依法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乐微、陈铸林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金溪美邸B单元605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号,土地权证号:1-2013-47-3273】,由买受人陈秀丹(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4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乐微、陈铸林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金溪美邸B单元605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号,土地权证号:1-2013-47-3273】的所有权归陈秀丹(身份证号码:)名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由买受人陈秀丹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秀丹时起转移。二、解除对张乐微、陈铸林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金溪美邸B单元605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号,土地权证号:1-2013-47-3273】的查封。三、买受人陈秀丹可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权属过户所涉一切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如涉及违法建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违法建设造成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一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