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谢海洋、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海洋,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第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219号申请执行人:谢海洋,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3655K(1-1)。法定代表人:王家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定远县第二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54861552204。法定代表人:王光荣,校长。本院在执行谢海洋与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第二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9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远支行存款账户13×××35中的存款2356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