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阙桂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阙桂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929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阙桂凤,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阙桂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兰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