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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登华与卢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登华,卢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980号原告:曾登华,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小生,宁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春生(曾用名卢凯),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原告曾登华诉被告卢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300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手机号码通过邮政部门的法院专递向被告卢春生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登华所提供的被告卢春生住址不具体,导致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无法送达,属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曾登华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回原告曾登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春龙人民陪审员  温兴荣人民陪审员  罗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符蓉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