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1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博、孟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博,孟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1财保40号申请人:张博,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被申请人:孟召,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祁州药市。申请人张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召驾驶的现停放于望都县鑫鹏停车场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张博提供现金20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孟召驾驶的现停放于望都县鑫鹏停车场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张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清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