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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1250号

陈永义与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永义,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义,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善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永义申请执行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永义与被执行人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陈永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5执1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吕少阳

审判员 马 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