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毕节市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毕节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某有限公司与毕节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毕节市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