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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浙江如雷实业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姜堰区文诚为农服务专业合作社、王宝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文诚为农服务专业合作社,浙江如雷实业有限公司,王宝林,许书平,泰州市顾高镇芦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文诚为农服务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204MA1MG07868,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芦庄村。法定代表人:尹友财,该社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如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1481357961,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共和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兆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宝林,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书平,女,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原审被告:泰州市顾高镇芦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芦庄村。法定代表人:尹友财。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文诚为农服务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如雷实业有限公司、王宝林、许书平及原审被告泰州市顾高镇芦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民终6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文诚为农服务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文诚为农服务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不符合缓交条件,并依法通知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文诚为农服务专业合作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文诚为农服务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泰州市姜堰区文诚为农服务专业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金严审判员  严卫东审判员  钱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