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委赔监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岳建武再审无罪赔偿赔偿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委赔监23号岳建武:你因申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硚口法院)再审无罪赔偿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赔偿委员会(2017)鄂01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请求:由硚口法院赔偿你因被羁押1825天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的赔偿金442197.5元,赔偿你被强制在湖北省沙洋劳改农场“就业”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5万元。主要理由: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1号)《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武汉中院赔偿委员会对其中“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的规定视而不见,驳回了赔偿申诉人正当合法的诉求。2.硚口法院、武汉中院赔偿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书中都提到了“不溯及既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总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且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赔偿申诉人作为全国少有、全省首例被残酷地政治迫害和典型的受害者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情况,应当适用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特别规定。硚口法院及武汉中院赔偿委员会对前述法律也是视而不见、刻意回避。3.硚口法院、武汉中院赔偿委员会对我附上的与本案相同情况的“案例”视而不见,在该“案例”中,射阳县法院认为根据《中办、国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因冤假错案被扣发的工资(包括因错案已就业人员的工资),必须如数补发”,赔偿申诉人也应当有获取补发工资的权利。4.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偿是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不应混淆。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查明:硚口法院以你构成反革命罪,作出一九五八年度研法刑字第357号刑事判决,判处你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1958年7月24日起至1963年7月23日止。你刑满释放后至1982年4月26日留原沙洋农场就业,自1983年10月至1987年10月在原汉川县油泵油嘴厂工作。你刑满释放后经申诉,硚口法院于1987年3月25日经再审作出(1986)硚法刑二字第287号刑事判决,宣告你无罪。2016年9月20日,你以硚口法院的错误判决致使其人身权利被剥夺、侵犯为由,向该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同年12月6日,硚口法院依照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以该院错误判决始行为发生于1994年12月31日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为由,作出(2016)鄂0104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你不服该决定,向武汉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武汉中院赔偿委员会以你被侵权的事实均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你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和其他权益的事项,应由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调整为由,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鄂01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硚口法院所作国家赔偿决定。另查明,硚口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约谈你时,你表示,1986年宣告无罪后,没有人对你主动安置,经你多方寻找一年多后,由孝感地区行署专员张洪祥在1988年2月8日安排你至汉川县工商局工作直至退休(1999年提前退休)。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你于1994年12月31日前被羁押、你称被“强制劳动二十年”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为国家赔偿案件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1995年1月29日法复[1995]1号)第一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本案你于1994年12月31日前被羁押,你人身自由权被侵犯的持续时间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故你因被羁押而申请硚口法院赔偿的请求只能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你所称的被“强制劳动二十年”,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时原判你有罪的刑事判决文书上并未判处该项刑罚,该请求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赔偿请求范围,你的该项赔偿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另外,关于你称其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应按特殊情况适用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特别规定的申诉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所指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例外情形是指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而不是某些情形除外,你所称的其个人情形并非该条所指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综上,武汉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硚口法院驳回你赔偿申请的决定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你的申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