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恢1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爵礼与被执行人王海燕、赵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爵礼,王海燕,赵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1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爵礼,男,76岁,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被执行人:王海燕,女,47岁,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被执行人:赵明华,男,50岁,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爵礼与被执行人王海燕、赵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海燕、赵明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海燕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50000元的股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王海燕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帐号及50000元的股金和即将分得2016年以后的红利(期限壹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腾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