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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3796仲崇喜与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崇喜,刘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796号原告:仲崇喜,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高楼,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江,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仲崇喜诉被告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仲崇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2月20日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7天后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拒不还款。被告刘江辩称:我确实借原告10万元,但是钱不是2017年2月20日当天借的,是在之前借的,而且我借钱不是用于资金周转,而是用于赌博。不同意通过法院判决形式归还原告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仲崇喜有赌博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仲崇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退还原告。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思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祁 磊书 记 员  张 凯附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