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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20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放放与被告张宏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放放,张宏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20021号之一原告:李放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斐。被告:张宏基。原告李放放与被告张宏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放放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同时,原告李放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放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34元,由原告李放放负担。审 判 长 陆 璋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魏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