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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终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罗欣、高汉斌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欣,高汉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129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欣(曾用名余羿),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201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汉斌,男,1969年4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198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11月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人民币二千元)。减刑后于201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欣、高汉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鄂0102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高汉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的附加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原审被告人罗欣、高汉斌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欣、高汉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罗欣、高汉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欣、高汉斌表示服判,并自愿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欣、高汉斌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军审判员 陈丽敏审判员 刘永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梦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