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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保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众力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新乡市众力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778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乡市众力炉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众力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126.95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新乡市众力炉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95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