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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江龙纸业有限公司、夏博、张英飞、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龙纸业有限公司,夏博,张英飞,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878号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黄欣,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江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钱志强。被申请人:夏博,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申请人:张英飞,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申请人: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张浩荣。本院在审理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江龙纸业有限公司、夏博、张英飞、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江龙纸业有限公司、夏博、张英飞、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江龙纸业有限公司、夏博、张英飞、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东人民陪审员  吴灿年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