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市昌达食品实业公司与河南雅阁斯汀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昌达食品实业公司,河南雅阁斯汀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954号原告:郑州市昌达食品实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27号。法定代表人:贾长明,任董事长职位。被告:河南雅阁斯汀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聪聪,系公司董事长。原告郑州市昌达食品实业公司诉被告河南雅阁斯汀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昌达食品实业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昌达食品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18元,减半收取12159元,由原告郑州市昌达食品实业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春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