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行审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郑锡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郑锡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审12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珠海市梅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成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睿达,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永钧,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郑锡亮,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3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郑锡亮作出粤珠交罚〔2015〕05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人民币3万元罚款一案。本院2017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2015年5月21日在香洲区翠仙路霞光苑小区171号商铺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粤C×××××小型客车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粤珠交罚〔2015〕05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收到粤珠交罚〔2015〕05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公告送达粤珠交催告〔2017〕00024号《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珠交罚〔2015〕05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3万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郁郁审 判 员 吴作栋人民陪审员 杨世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林业森书 记 员 刘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