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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鲁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4145号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鲁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1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狄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