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32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曾宪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曾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2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61320389。负责人:胡琪鹤,行长。被执行人:曾宪福,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曾宪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曾宪福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尚欠的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5月18日起至2010年5月17日止,按约定月利率6.6375‰计算;从2010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6.6375‰加罚息50%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曾宪福的银行存款97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剩余款项及本案执行费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曾宪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宪福(2017)渝0118执323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怀武审判员 夏 全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