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子恩与张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子恩,张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679号原告崔子恩,男,193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平房区。被告张奇,男,汉族,40岁,住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子恩诉被告张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子恩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子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子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子恩承担。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荣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