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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子恩与张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子恩,张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679号原告崔子恩,男,193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平房区。被告张奇,男,汉族,40岁,住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子恩诉被告张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子恩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子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子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子恩承担。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荣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