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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6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景合与赵永全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合,赵永全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6266号原告:赵景合,男,194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赵永全,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原告赵景合与被告赵永全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赵景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景合负担。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