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6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景合与赵永全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合,赵永全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6266号原告:赵景合,男,194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赵永全,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原告赵景合与被告赵永全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赵景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景合负担。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