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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孝安、于胡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安,于胡雄,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安,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于胡雄,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李云,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孝安与被执行人于胡雄、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206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