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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寇威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威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58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威,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原中卫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威犯行贿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寇威在担任中卫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商丘业务员期间,往商丘市各县区推销流感疫苗、狂犬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和麻腮疫苗等,并以每支甲肝疫苗5元和0.5ml流感疫苗每支4元、0.25ml流感疫苗每支2元的回扣,向睢县疾控中心主任宋某行贿7.867万元、向夏邑县疾控中心主任朱某行贿人民币3.6万元、向商丘市疾控中心药械科负责人李某行贿人民币7万元,共计人民币18.467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寇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寇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寇威在担任中卫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商丘业务员期间,往商丘市各县区推销流感疫苗、狂犬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和麻腮疫苗等,并以每支甲肝疫苗5元和0.5ml流感疫苗每支4元、0.25ml流感疫苗每支2元的回扣,向睢县疾控中心主任宋某行贿7.867万元、向夏邑县疾控中心主任朱某行贿人民币3.6万元、向商丘市疾控中心药械科负责人李某行贿人民币7万元,共计人民币18.46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寇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宋某、李某证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证明、任某、银行来往账目、单位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寇威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寇威能够积极坦白认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威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艳丽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人民陪审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