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惠济区人民政府、阴长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济区人民政府,阴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7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惠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军,该政府区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阴长征,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惠济区人民政府因与阴长征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8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济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二审上诉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惠济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济区人民政府撤回本案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惠济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炉安审判员 杨 巍审判员 卢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文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