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4246岳山与严学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山,严学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4246号原告:岳山,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赢,江苏省海安县白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学信,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岳山与被告严学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学信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严学信支付蟹款21800元。事实和理由:严学信从事水产收购业务。2016年1月26日严学信向岳山收购一批螃蟹,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差欠岳山蟹款21800元,同时口头承诺待螃蟹出售后即付款。后岳山多次催要,严学信总以“再等两天”为由久拖未付,遂提起本案诉讼。严学信未作答辩。岳山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严学信未予质证。本院对岳山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以及岳山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岳山从事水产养殖工作,严学信从事水产收购业务。2015年,严学信向岳山购买螃蟹,经结算,严学信于2016年1月26日向岳山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岳三蟹款21800元整。欠款人:严学信日期:2016年1月26日。”后岳山多次向严学信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严学信向岳山购买螃蟹,经双方结算,严学信尚差欠岳山蟹款21800元的事实,有岳山提交的欠条以及当庭陈述为证,可以认定。岳山要求严学信支付蟹款21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严学信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学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岳山支付蟹款2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严学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云昌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代理审判员 翟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微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