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贾德忠与敖洪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忠,敖洪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5民初3808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件审理经过原告:贾德忠,男,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被告:敖洪宪,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原告贾德忠与被告敖洪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崇尧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贾德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敖洪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辩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9689元,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和提交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订立柴油购销协议,由原告向被告销售柴油,以供被告在瓮安县××乡的采矿工地使用,约定价格按加油站的价格计算。2016年7月23日,原告向被告销售柴油8吨,货款金额共计53000元,被告支付50000元,尚欠3000元未支付;2016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销售柴油10吨,货款金额共计66689元,均未支付。2017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金额共计69689元,未约定给付时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法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在卷予以佐证,���当庭出示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柴油,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买卖标的物,交易已经完成,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其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之规定,原告已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义务,被告应承担履行给付价款的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9689元,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从欠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问题。原告称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对货款给付期限及违约责任进行了��定,但庭审中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应承担缺席判决带来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敖洪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贾德忠货款六万九千六百八十九元;二、驳回贾德忠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元,由被告敖洪宪负担。权利义务告知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定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按件计收的全额交纳上诉费,财产类案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金额计算交纳)。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何崇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