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栖霞市永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栖霞市永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江镇崖头村南,组织机构代码:57775020-1。被执行人:栖霞市永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工业园泰安路,组织机构代码:67813677-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栖霞市永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葛曙荣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德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