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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8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赵刚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刚扣,马爱霞,康光亮,张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811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赵刚扣,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马爱霞,女,198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康光亮,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张红梅,女,198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刚扣、马爱霞、康光亮、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刚扣、马爱霞、康光亮、张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娟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神民初字第07343号原告白建荣,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神通路业公司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601130016。被告内蒙古鑫鑫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旗。法定代表人:杜云兵。被告杨文田,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10627005X。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建荣与被告内蒙古鑫鑫煤炭有限公司、杨文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建荣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鑫鑫煤炭有限公司、杨文田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免予收取。(本页无正文)审判长李雅琴审判员高亚飞人民陪审员高照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冯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