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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591号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宜春市秀江西路206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欣,该公司负责人。注册号:360902210009027。委托代理人:付薇,女,身份证号:36220119840809124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志伟,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志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