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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苟先伦与周健民间按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先伦,周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2670号原告:苟先伦,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辉,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健,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先伦与被告周健、巴中市巴州区新领地传媒艺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苟先伦申请撤销对巴中市巴州区新领地传媒艺术学校的起诉,但原告苟先伦在本院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仍拒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简小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