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岩申请张克军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张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张岩,男,1983年3月7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张克军,男,1964年3月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张岩与张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张克军所有的座落于庆安县庆安镇五街砖混结构房屋过户到张岩名下,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24民初5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伟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