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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周磊、周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周磊,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81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周磊,男,1986年6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被执行人:周勇,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江苏省海安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海军与被执行人周磊、周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4055元,执行费116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斌审判员  王鑫审判员  孙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