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支行与范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支行,范建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8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夏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内蒙古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建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支行诉被告范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为7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宋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芸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