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峰与被执行人冯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冯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41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冯国强,男,46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峰与被执行人冯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国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雨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