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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谦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谦益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08号罪犯李谦益,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谦益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李谦益与其他被告人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26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谦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4年3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3755分,表扬6次。本次申请减刑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9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谦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谦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搜索“”